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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14:55:41
财农〔202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农垦 管理部门)、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 委(厅、局)、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林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重点工作的意见》有关部署,针对巩固衔接过渡期新情况,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 使用管理,推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现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